环境与健康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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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刑法规制探析

一、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概念

概念是行文的根基, 何谓环境、 何谓群体性事件? 一般来说,如果法律定义了一个概念,该概念就是首选的定义;如果法律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就需要借助其他工具来对其进行定义或者解释[1](1)。

关于环境,该概念具有法定定义,即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二条之规定, 环境是指影响人类及社会生存和发展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2009 年,“群体性事件”一词被叶笃初等主编、 中共中央党史出版社出版的《党的建设辞典》收录,并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2013 年,“群体性事件” 一词又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第一项中出现,从而进入刑法规制的视野。 但是,法律并未明文给出其定义,因此,不妨借助百度百科来了解其含义,根据百度百科的相关解释,群体性事件一般是指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 由不特定多数人或特定群体为其共同利益而聚合成的临时性群体, 它的表现形式有非法集会、游行、上访等,它的性质为危机性社会事件。据此,可以认为,环境群体性事件,是指由环境污染或破坏等相关环境问题引发, 由三人或者三人以上组成的群体,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以非法集会、 游行等方式实施的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与现象[2](33)。

二、环境群体性事件刑法规制的现状与不足

尽管集会游行示威法、 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的法律责任部分适用于环境群体性事件的行政责任处理,但是涉及到刑事责任的,均规定引用、适用刑法的相关规定。我国1997 年的刑法由总则和分则两部分组成,其中分则部分具体规定了相关的罪名。

至于环境群体性事件, 如果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而构成犯罪的情形, 那么, 它涉及到的罪名可能较多,主要有以下几种,例如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和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又如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第二款规定的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第三款规定的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以及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再如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聚众斗殴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以及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等等。 当然,在涉及这些犯罪的同时,也可能触碰或引发更为严重的其他犯罪。尽管规定了不少罪名,但是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刑事法网仍然不够严密, 它的不足主要表现在环境群体性事件初期行为刑法规制不力、环境群体性事件处理标准的不统一、 环境群体性事件中正当防卫制度运用不足和环保恐怖活动犯罪缺乏刑法规制等方面[3](29)。

(一)环境群体性事件初期行为刑法规制不力

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发展与演变往往是一个复杂的动态过程,在其和平时期,如果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进而上升到更为激烈的聚集阶段,此时如果尚无暴力、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说还尚未达到犯罪构成之要求,就动用刑法予以定罪处刑,显然有违背刑法谦抑性原则以及违反罪行法定原则之嫌; 如果仅仅是将聚集人员给予驱散或者制止甚至给予行政处罚,但是仍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甚至起不到平息冲突或者预防进一步演化的趋势, 亦即行政处罚的制裁措施显得明显过于轻缓,在此情形下,如何设置处置措施, 以解决行政处罚与定罪处刑之间的真空状态,就是一个难题。

(二)环境群体性事件处理标准不统一

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不可避免地也会造成对环境的破坏,同时,随着人们环境享有权意识的觉醒,一旦环境矛盾没有处理妥当或者偏执,就容易引发环境群体性事件, 例如浙江东阳画水镇的化工污染,因为没有得到及时、有效地处理致使当地村民聚集与警方发生一些冲突, 造成部分人员伤亡和相关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引起诸多负面影响,形成恶性环境群体性事件。 针对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处理形式多种多样,有的一味忍让而引发更大的灾难,有的采取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措施,有的将其入罪、按聚众犯罪处理,如此等等。 当然,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但是,如果不问成因、不问类型,一刀切处理,就会导致相同事件出现不同处理,从而造成混乱,引发更多矛盾[4](101)。

(三)环境群体性事件中正当防卫制度运用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