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科学与资源利用论文_生态环境行政管理尽职
文章目录
一、引 言
二、生态环境行政管理尽职免责制度的创设需求
(一)生态环境行政管理的“无限追责”亟需纠偏
(二)生态环境行政管理的“避责型不作为”亟需整饬
(三)生态环境行政管理的制度龃龉亟需矫正
三、生态环境行政管理尽职免责制度的理论阐释
(一)以信托责任有限性为解释路径
(二)以“呼吸的空间”为理念导向
(三)以权责一致为原则导引
四、生态环境行政管理尽职免责制度的立法建构
(一)将“尽职履责”列举为法定免责事由
(二)尽职免责程序的立法设置
1.尽职免责程序的准用性规则。
(1)按照职能分离原则确定尽职免责调查和决定的机构或者人员。
(2)按照条件优势原则作出尽职免责决定。
(3)按照事后二级审查机制[23]进行尽职免责救济。
2.尽职免责程序的确定性规则。
(1)尽职免责的启动程序。
(2)尽职免责的公布程序。
(3)尽职免责的监督程序。
五、生态环境行政管理尽职免责制度的适用路径
(一)基于“嵌套责任论”的职责范围认定
(二)基于“业务判断准则”的履职程度认定
1.日常环境监管工作规范化。
2.对环境监管信息的瑕疵不知情。
3.旨在保护生态环境公益。
4.履职达到合理审慎水平。
六、结 语
文章摘要:生态环境行政管理的"无限追责"亟需纠偏,"避责型不作为"亟需整饬,制度龃龉亟需矫正,这些均表明生态环境行政管理尽职免责制度的创设具有较为迫切的现实需求。信托责任有限性、"呼吸的空间"理念、权责一致原则均可为生态环境行政管理尽职免责制度的创设提供理论支撑。建议将"尽职履责"列举为法定免责事由,设置尽职免责程序以实现尽职免责制度的立法建构;运用"嵌套责任论"识别"职责范围",借鉴"业务判断准则"认定"履职程度"以确立尽职免责制度的适用路径,期冀推进尽职免责制度的新立与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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