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科学与资源利用论文_论环境污染侵权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环境污染侵权第三人条款的立法沿革与司法适用概况
三、环境污染侵权第三人的实践面相
(一) 作为交通事故责任方的第三人
(二)作为污染物去向改变者的第三人
(三) 作为设施设备故障责任者的第三人
(四) 作为污染物管理参与者的第三人
(五) 作为施工单位的第三人
四、环境污染侵权第三人范围的修正
五、结语
文章摘要:环境污染侵权第三人条款的正确适用应当以准确界定“第三人”为前提。基于对适用环境污染侵权第三人条款的司法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环境污染侵权中第三人存在多种实践面相。基于立法目的解释,应当对第三人的范围予以修正,污染物管理过程参与者、建筑工程中的施工单位不应当被认定为第三人;只造成部分损害的第三人也应当被纳入环境污染侵权第三人条款的适用范围,并建立按份与不真正连带混合样态的责任分担机制。
文章关键词:
论文DOI:10.16366/j.cnki.1000-2359.2022.05.09
论文分类号:D922.68;D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