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商环境提升年|启东法院高效开展诉讼保全,护
基本案情
申请人A公司与被申请人B公司于2021年4月签订了《钢材采购合同》,用于B公司在某村棚户区的改造项目。合同签订后,A公司为B公司持续供应钢材数量4072.928吨,结算钢材款合计2475万余元。双方进行了对账,协商确认了书面的《对账单》及《结算总汇表》,同时,A公司亦将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向B公司开具。但截止日前,B公司仍结欠A公司2350万余元。故A公司向南通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并同时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B公司名下六个银行账户共计金额2500万元。南通仲裁委员会提请启东法院财产保全。
启东法院立案庭沈亚菲法官在收到仲裁委财产保全提请执行函及相关材料后,秉持“短平快”的保全处理方法,依法作出保全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法院保全过程中实际冻结被申请人公司名下六个银行账户,但银行账户因余额不足无法全额保全。
保全结束后,沈亚菲向双方当事人电子送达民事裁定书、保全结果告知书等材料。后B公司联系到沈亚菲,告知公司已在被保全的一银行账户中汇入2500万元,因其他被保全的银行账户需要用于即将招标的项目,如不及时解除保全会影响企业的正常招标,故申请法院解除用于招标银行账户的保全。经查,B公司实际汇入人民币2500万元,达到了A公司最初申请保全的金额,如继续对B公司其他银行账户进行保全明显超过诉讼标的,故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其他账户的保全。
法官提醒
财产保全是保障当事人将来胜诉后权益得到实现的有效途径,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向法院提供多方面的财产线索要求法院进行保全或解除保全,法官在保全过程中就会面临一些突发情况。本案中,原本无冻结金额的银行账户忽然进账,导致实际被保全财产价值超过裁定保全的金额或者明显超过诉讼标的。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因此,在这种超标的保全的情况下,即使申请人不愿意解除保全,法院也应依职权解除对超过请求部分财产的冻结、查封和扣押。
本案中,为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整个保全过程用时短、效率高,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利益。对于被申请人B公司,由于整个建筑行业处于寒冬时期,快速解保不仅保障了企业资金流动和业务往来,恢复了企业的经营信用,有效保证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护航建筑企业健康良性发展,也体现了法院善意、文明执行的司法理念,有利于形成尊重法院裁判、依法解决纠纷的社会风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精神,近年来,启东法院在保全工作中坚持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采取对被保全人权益造成限制或损害最小的财产保全措施,避免因财产保全措施不当而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助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接下来,启东法院将认真贯彻“营商环境提升年”工作要求,以优质高效的审判执行工作为打造最优营商环境贡献法院智慧和力量。
▌文字:立案庭 凌斐颖、石春凤
▌责编:综合办公室 徐越
▌审核:季洪涛
【来源:启东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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