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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打击非法套取公司资金

近日,晋宁法院审理了一起利用职务便利互相串通,非法套取公司资金的职务侵占罪案件,涉案犯罪嫌疑人共有10名,涉案金额高达215万余元。

案情简介

2017年至2020年,廖某、周某、吴某等6人在担任昆明某月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某月公司”)工作人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何某、杨某等4名被告人将某月公司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3年来,通过低价出售某月公司产品或虚增某月公司收购废料过磅单重量的方式,套取某月公司资金,并将所得利益进行分配。3年间共有10起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等人共向某月公司退赔101万余元,已获得某月公司的谅解。

案件审理

据公诉机关指控,廖某等10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的规定,犯罪事实,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10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晋宁法院经审理认为,廖某、吴某等6名被告人在参与的共同犯罪中为主犯,其他4名被告人分别在10起犯罪事实中为从犯。10名被告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部分被告人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单位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判处10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六千元至十万元不等。

法官提醒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安全监管,严密堵截监管漏洞,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作为个人,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更要增强法律意识,廉洁从业、警惕诱惑,明辨是非,不要因一时贪念,走上违法犯罪的不归之路。公司、企业相关从业人员应杜绝侥幸心理,恪守职业准则,切莫以身试法。

以案释法

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之前,原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020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并定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有关于职务侵占罪的规定如下:“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丨晋宁法院

编辑丨尹润云

一审丨吴怡

二审丨詹辉

三审丨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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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昆明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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